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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招标办关于调整补充评委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7/2/27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苏建招办〔20172

 

省招标办关于调整补充评委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招标办(处):

为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根据评标专家申报审核及续聘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经商厅有关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评标专家资格条件

1、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附件2“二、资深评标专家条件第3条”调整为:

“其职称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工程类正高级职称;

2)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满5年并取得国家注册的建造师、城市规划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

3)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20年,取得工程类高级职称满10年。

其业绩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过大型工程或者技术复杂工程参与方的技术、管理负责人(其大型工程可参照《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技术复杂工程可参照苏建招〔20134号附件一的规定);

2)担任过2项及以上国家、省重点工程负责人;

3)在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

4)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项的前5位人员。

“申报勘察设计资深评标专家条件第1款”调整为:

1、其职称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级及以上勘察设计大师称号;

2)具有工程类正高级职称;

3)取得工程类高级职称满8年(高校人员取得高级职称满5年)。

2经济系列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如经济师、高级经济师、审计师、高级审计师),除满足《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附件2“一、普通评标专家条件(一)至(六)”的条件外(业绩条件除外),如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工程造价类评标专家。

1)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

2)具备中级及以上造价员;

3)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造价编审的经历和业绩证明材料。

3经济系列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如经济师、高级经济师、审计师、高级审计师),除满足《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附件2“一、普通评标专家条件(一)至(六)”的条件外(业绩条件除外),具有8年以上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的经历和业绩可以申报建设项目管理类专业。

4具有高级经济师、高级审计师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工程施工、监理、相关货物类评标专家。

1取得国家注册的建造师、城市规划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或者所学专业为工程建设类;

2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技术或者管理相关工作的经历和业绩。

二、规范评标专家申报所需材料

1部分专业申报所需材料(详见附件一)。

2新申报评标专家需通过“评委管理系统”在“承诺书”中上传承诺书扫描件(详见附件二)。

3、勘察设计人员如从事过工程施工技术与管理工作,可以申报施工类技术评标专家,但应提交参与施工的证明材料;

4、院校人员需提供院校教务处课程表或者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证明材料。

三、新增评标专家库专业

1资深专家库中新增法律专家,法律专家除应满足《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附件2“一、普通评标专家条件”(一)至(五)外,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从事法律工作8年及以上,且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办理过5宗以上建设工程有关的争议、案件(包括复议、诉讼、仲裁等);

2)取得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满5年;

3)取得国家注册的建造师、城市规划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

4)具有从事8年以上建设工程技术或者管理相关工作的经历。

2评标专家库设计、监理、施工、材料、造价类别中新增装配式建筑专业(力争2017年上半年完成)。

四、调整评标专家考核标准

1、将苏建规字〔20143号文第23条第6款调整为:“一年内累计15次拒绝参加评标的(包括电话无人接听、直接挂机的)。”

2、将苏建规字〔20143号文第24条第9款“无故拒绝参加复议的;”调整为:“无故拒绝配合招标人、监管机构开展的调查或拒绝参加重新评标工作的;”。此条新增第11款:“(十一)委托他人代替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签章)的。”

3、将苏建规字〔20143号文第25条第4款“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发表诱导性意见、授意其他评标专家给特定投标人进行倾向性打分的;”调整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发表诱导性意见、授意其他评标专家给特定投标人进行倾向性打分的、或者在评标中相互抄袭、商量打分的;”。此条第5款调整为:“委托他人代替评标的;”。

4、将苏建规字〔20143号文第27条“累计暂停9个月及以上的,自暂停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续聘评标专家资格;一次性扣20分的,暂停12个月评标资格或者视情节依法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调整为:“累计暂停9个月及以上的,自最后暂停期满后再暂停20个月评标资格;一次性扣20分,出现第25条(一)、(二)、(七)、(八)情形的,暂停12个月评标资格;一次性扣20分,出现第25条其他情形的,暂停24个月评标资格或者视情节依法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5、评标专家在暂停期内,如符合续聘条件仍可申请续聘。

五、其他

1评委管理系统设置有适时请假模块,评标专家因故一段时间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可在系统中自行请假,假期内系统将不予抽取。

2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聘书”改为“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证书”。

3、今年续聘未通过的专家,按调整后的评标专家资格条件重新审核,符合调整后条件的予以续聘。

    上述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此页无正文)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2017213

 

 

 

 

 

 

 

 

 

 

 

 

 

 

 

 

抄送: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省政务办,各市、县(市、区)

建设局。

附件一:

部分类别申报所需材料

 

二级类别

申报所需材料

勘察

应扫描上传下列材料之一:

1、勘察合同(主页及项目成员页);

2、施工图审核合格证书及图签(技术负责人或审核或校对);

3、竣工验收记录;

4、获得市级及以上优秀设计奖项。

设计

应扫描上传下列材料之一:

1、设计合同(主页及项目成员页);

2、施工图审核合格证书及图签(技术负责人或审核或校对);

3、竣工验收记录;

4、获得市级及以上优秀设计奖项。

施工

应扫描上传下列材料之一:

1、中标通知书;

2、施工合同(主页及项目成员页);

3、竣工验收记录。

监理

应扫描上传下列材料之一:

1、中标通知书;

2、监理合同(主页及项目成员页);

3、竣工验收记录;

造价

应扫描上传下列材料之一:

1、中标通知书(如招标);

2、造价咨询合同;

3、造价成果文件签章页(技术负责人或审核)。

附件二:

承 诺 书

 

本人           ,身份证号             ,作如下承诺:

一、自愿申报评标专家。

二、身体健康状况完全能够胜任相关项目评标工作。

三、提供的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有效,若不属实将取消评委资格终身不得申报。

四、在评标工作中,如非因项目评标组织方、委托方或相关主体的原因,本人人身或财产发生意外伤亡或损害,由本人或肇事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若入选为评标专家,本人严格遵守以下几点:

1、认真执行国家、省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自觉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

2、客观、公正、独立地进行评标;

    3、主动接受、协助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4、按照规定积极参加评委的继续教育和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承诺人(签字):

                                            


附件:
省招标办关于调整补充评委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pdf
省招标办关于调整补充评委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