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投标人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拟选派项目负责人专业及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具有园林绿化相关专业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注:园林绿化相关专业指园林规划设计、景观工程设计、城市园林、环境艺术、园林工程技术、景观学、风景园林、园艺、园林等园林绿化类)。若投标人提供的职称证书不能显示专业的,必须提供能反映园林绿化相关专业的职称评审表。
3.3资格审查必要条件:
3.3.1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3.2投标人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3.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3.3.4投标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本项目无需提供)(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3.5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限于以下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施工项目或工程总承包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如为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施工项目负责人均视为项目负责人)职务。
(3)投标人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或其他证明材料
①时间要求:2026年4月-2026年6月;
②证明材料要求:a.拟派项目负责人为在职员工的,提供由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应载明缴费单位名称、姓名、缴费时间,并盖有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事业单位等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b.拟派项目负责人为退休人员的(不超过65 岁),若退休后在投标单位工作时间已满足第①条时间要求的,提供退休证明、退休后投标人与该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若退休后在投标单位工作时间不满足第①条时间要求的,提供退休前由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退休证明及退休后投标人与该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累加后须满足第①条时间要求)
注:上述所有证明材料,时间均应满足第①条时间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3.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注:3.3.5(1)、3.3.5(2)、3.3.6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3.4资格审查可选条件:
?3.4.1?企业 □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企业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包含“工程造价金额不低于360万的综合性园林绿化类工程施工”的项目,投标人须为该业绩的施工单位(即负责该业绩施工的单位),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
(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不予认可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也不予认可:(1)项目负责人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2)项目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3.4.2自 / 年 / 月 / 日以来(近2年内),投标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4.3自 / 年 / 月 / 日以来(近1年内),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4.4自 / 年 / 月 / 日以来(近5年内),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3.5 本工程□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6以联合体形式或分包形式面向中小企业的实施方式及预留份额:
□以联合体形式预留。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需达到 / %(不低于 / %)以上,且在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
?以分包形式预留。若为大型企业中标,须将 40 %及以上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一家或多家中小企业,且大型企业投标人须在第一阶段投标函中作出承诺。
?3.7 中小企业投标人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标段所属行业:建筑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