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监督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3〕506号)工作部署和有关要求,我厅于2023年10月至11月组织开展了2023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双随机抽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宣贯落实《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进一步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无锡市、常州市、扬州市、南通市、淮安市和宿迁市多次开展招标代理双随机抽查工作,深入落实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责任,规范代理行为;南京市、无锡市、淮安市、徐州市、常州市、连云港市、盐城市、镇江市和宿迁市严格按规定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动态考评和双随机抽查扣分全部计入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招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代理管理系统。连云港市、扬州市积极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苏州市搭建招标代理业务知识学习平台,将学习培训“日常化”“碎片化”“智能化”,进一步提高招标代理服务水平,强化招投标法律、法规意识。苏州市、泰州市分别开展了招标代理论文评选和业务技能竞赛活动,促进代理机构提升技能、提高服务水平。
本次共随机抽查了39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抽查工程建设项目78个标段。抽查情况看,抽查到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基本规范,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与代理管理系统信息基本一致;抽查到的项目基本能够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法规,大部分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合同采用标准文本,大多数招标文件和公告编制规范。
二、存在问题
通过本次检查工作,也发现一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代理管理系统中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更新不及时
1.个别招标代理机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信息发生变化,代理管理系统中的诚信承诺书或营业执照扫描件未及时更新。
2.个别招标代理机构未及时注销代理管理系统中的退休、离职人员。
3.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管理系统中上传的从业人员职称证书或注册证书扫描件不齐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个人照片等未上传相应扫描件,或上传的扫描件已过有效期。
(二)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合同内容不完整、有差错
1.部分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合同内容填写不完整,有的缺少代理的具体事项和内容,有的缺少合同签订日期,有的缺少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签字或签章,有的缺少授权委托书,有的授权委托书没有有效期限。
2.个别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合同缺少《工程代理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及事项表》,有的前述表格内容缺少承办人签名。
3.个别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合同存在工程规模填写错误、无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和金额。
(三)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及发布不符合现行规定
1.部分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没有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发布。
2.部分招标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未明确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3.个别项目招标公告中明确的公告发布媒介名称错误。
4.个别项目的EPC招标公告未按规定将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的明确项目负责人可以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但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中缺少工程监理类似业绩。
5.部分招标公告的投标人资质设置不符合规定。有的设置的专业承包资质不能涵盖施工招标的全部内容,有的擅自提高或降低投标人资质条件,个别项目设置了国发〔2021〕7号文中已取消的资质。
6.部分项目招标的资格审查条件设置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有的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要求所有投标人须先具有当地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得分后方可进行投标,否则资格审查不通过;有的要求投标人提供进当地的“许可证”;有的依法必招项目施工招标只接受中小企业投标。
7.个别项目招标修改了有关规定,降低标准执行,如将“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近2年内均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条款中2年期限改为3个月。
8.个别项目招标的评标办法违反文件规定。有的规定投标人承诺在当地设立常设机构或承诺中标后15日内成立办事机构、分公司的予以加分;有的业绩加分条款中的国家级奖项缺少鲁班奖。
9.个别项目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有的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未按规定选择不少于两种计算方法在开标时随时抽取确定,而是直接指定一种计算方法;有的在设置方法一计算评标基准价时,K值的取值范围仅设置96%、96.5%、97%三个抽取值,缩小了抽取范围。
10.个别项目EPC招标的评标办法未按照相关文件执行。有的评标因素中只对报价、业绩进行了评审;有的评标办法设置混乱,既规定设计文件为合格性评审,又设置了打分分值为23分,之后又有方案设计文件打分分值为37分,违反苏建招办〔2018〕3号文规定的可研阶段的EPC招标,方案设计分应≤35分的规定。
11.个别项目监理招标未按规定对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的类似工程获奖情况进行打分,而是对监理企业承担的类似工程获奖情况进行了打分。
12.个别按照规定不适用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项目,采用了“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四)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内容不符合现行规定
1.个别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中确定的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至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期间不足5日。
2.个别采用合理低价法且不评审施工组织设计的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期间不足10天。
3.个别项目EPC招标,标公告发布时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期间不足30天。
4.个别项目的投标保证金要求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有的施工标段的投标保证金超过了最高限额50万元;有的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
5.个别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的项目合同估算价不一致。
6.个别项目施工招标招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必要条件缺少“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的状态”条款。
7.个别项目的招标文件内容前后矛盾,既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同时又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8.个别施工项目招标文件中推荐的产品品牌只有两个品牌。
9.有些项目招标文件合同部分内容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却缺少相应的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内容;个别项目招标文件中表述的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不计息),不符合相关规定。
10.部分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退还的条款中没有明确退还同期利息。
(五)评标结果公示不符合相关规定
1.部分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公示没有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发布。
2.个别项目中标公示中缺少投标人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奖项等具体得分。
3.个别项目评标结果公示不足3日。
4.个别项目评标专家的评分情况放在了定标结果公示中。
(六)评标报告、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内容不完整、有错误
1.个别招标项目,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评标报告中未记载评标委员会论证是否具有竞争性的过程和结果。
2.个别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招标项目,评标报告没有记录评标专家对中标候选人的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以及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的技术咨询建议。
3.个别项目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内容不完整,有的缺少资格审查情况,有的未表述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和理由。
4.个别项目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中中标人名称填写错误。
(七)招标组织不规范
1.部分招标人未在评标前开展评标准备工作。
2.个别实行电子招投标的项目,技术标评审未采用暗标、横向评审。
3.部分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合同附件《工程代理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及事项表》约定的代理项目组成员与实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不一致,有的项目组组长不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人员。
4.个别政府资金的招标项目没有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审批、核准材料,只有招标人出具的需要开展EPC招标和投资预算额的说明。
5.个别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招标项目定标不符合文件规定。有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召开定标会,有的定标考虑的因素与公布的定标标准不一致,有的定标委员会成员未按定标标准详细写明推荐中标人的择优理由。
6.个别项目EPC招标,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数量或专业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缺少设计专业的评委或数量不足。
7.部分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标前现场勘察工作。
8.个别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且不评审施工组织设计的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评标专家只有3人,且其中经济类评标专家只有1人。
9.个别项目招标招标文件未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但评标报告中写的是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10.个别项目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合同中的委托内容含编制工程量清单与控制价,但项目组人员无注册造价师,工程量清单盖章人员不在代理合同项目组中。
(八)省招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中信息填报不准确、不规范
1.个别招标项目标段名称过于简单,只显示招标内容如“设计”、“施工”或“监理”等,打印的评标报告封面也只有上述简单的招标内容,未体现具体项目名称。
2.个别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备案不规范。有的在行政监督平台中登记的项目组组长与纸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有的项目组成员没有全部在系统中登记,而是选择部分人员进行登记,清单编制人员未在系统中备案;有的在系统中登记的项目组人员与纸质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的《工程代理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及事项表》内容完全不同,且没有附任何变更材料。
3.个别招标项目在行政监督平台中的招标人名称与立项批复中立项单位名称不一致,且没有附任何说明材料。
4.个别项目行政监督平台中工程规模与项目备案中项目投资额不一致,超过了项目备案中上的投资总额,且没有相关说明。
5.部分地区招标项目的项目注册、标段信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中标人公示、中标公告等信息数据没有推送至省招投标行政监督平台。
6.部分地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扣分、双随机抽查未计入省招投标行政监督平台的代理管理系统。
(九)招投标档案资料归集不完整、有错误
1.个别项目招投标档案资料不完整。有的缺少项目立项批复的附件,有的缺少初步发包方案,有的缺少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有的缺少评标结果公示,有的缺少招标人评委的有关信息资料,有的缺少控制价相关文件,有的缺少中标通知书。
2.个别项目招投标档案资料中有的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完整。有的评委签到表不全,缺少异地评委签到表;有的工程量清单扉页未盖章,且无具体内容;有的开标记录中未见“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3.个别项目招投标档案资料中招标文件设置的开标时间与开标记录中显示的开标时间不一致,开标记录中投标人为3家,而评标报告中描述的参与形式评审的投标人为4家。
4.个别项目招标过程中存在异议,但招投标档案资料中缺少异议的相关资料。
三、处理意见
根据《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苏建招办〔2018〕9号),对本次检查存在问题的39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扣分,各设区市2023年度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双随机抽查扣分一览表见附件。本次扣分较多的代理机构是江苏靖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盐城中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尧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江苏清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本次扣分合计较多的地区为淮安市、常州市和泰州市。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双随机抽查整改工作。被抽查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要对照检查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认真学习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于2023年1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确保在今后招标代理工作中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督促整改工作,约谈本次抽查问题较多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工作指导,并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内的重点监管对象;并于3月15日前对被抽查的招标代理机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将复查情况上报。
(二)切实落实电子招投标工作要求。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实施方案(2017-2018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82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3〕14号)等文件要求,依托省招投标行政监督平台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强化监管平台对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化管理,提升本地区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双随机抽查及日常考评等数据推送质量。
(三)严格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国家、省关于营商环境、放管服、招标投标等文件要求,落实《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财经〔2023〕860号),梳理本地区招投标工作相关的政策文件和文本模板,与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不一致或内容不严谨的要及时纠正,保证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依规、合法。
(四)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推进《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的落实,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推进评标前招标人评标准备工作落地执行;落实《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的工作实施意见(试行)》,规范“评定分离”工作;推动建立健全招标人招标投标内部控制制度,强化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开标评标、招标档案资料等招投标过程中重点环节的内部控制与管理,切实落实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负责制。
五、其他
招标代理双随机抽查整改情况回复联系人:林琳,联系电话025-51868905。
附件:2023年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双随机抽查扣分一览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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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设区市招标办(处)、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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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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