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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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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建法〔20169附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活动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其评审、评标行为动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园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已进入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且申报专业为建设工程及其相关专业的人员。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综合管理评标专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记分平台”(以下简称“记分平台”),对评标专家在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除外)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记分,并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通报。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对评标专家在园林绿化工程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记分,并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通报。

住房城乡建设委园林绿化局依据职责,对参与所监管工程评标活动中的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评标专家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纳入人员执业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六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掌握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应采用书面的方式、实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  记分标准和记分

 

第七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记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记分标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评标专家出现《记分标准》中所列行为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对评标专家予以行政处罚、处理和记分,并将记分结果上传至记分平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通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评标专家一次评审、评标过程中存在两个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并累加分值。

评标专家被依法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进行记分处理。

    第十条  评标专家主动报告其他专家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加分。

第十一条  记分周期从每年11日起至12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评标专家年度积分清零。记分周期内的奖励加分可与违规记分相冲抵。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可以通过记分平台,查询本人积分情况。

 

第三章  评标专家积分处理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达到6分(含6分)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园林绿化局对该专家进行约谈。

评标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达到本条第(一)至(四)项规定分值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园林绿化局作出暂停其建设工程评标资格的决定。暂停期满后,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可恢复建设工程评标资格。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园林绿化局作出暂停或恢复建设工程评标资格决定的,应当在北京市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和北京市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同时通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一)累计积分达到9分(含9分)的,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1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12分(含12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2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18分(含18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3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24分(含24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6个月。

(二)累计积分直接达到12分(含12分)的,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3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18分(含18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3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24分(含24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6个月。

(三)累计积分直接达到18分(含18分)的,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6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24分(含24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6个月。

(四)累计积分直接达到24分(含24分)的,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12个月。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在一个聘期内出现下述情形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园林绿化局提出对专家的处理建议,市人力社保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累计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超过12个月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且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北京市评标专家。

(二)累计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超过15个月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且不得再次申报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依法被暂停或恢复评标、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市人力社保局应当通知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及时落实有关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探索建立专家记分情况与抽取概率的关联机制,评标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的积分将影响其抽取概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对本办法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处理和记分结论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并答复评标专家,涉及疑难复杂事项的,可提交北京市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研究。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处理、记分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记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