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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全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


【信息时间:2021/5/11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苏发改法规发〔2021403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持续优化本省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国家11部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重要性。全省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期间,各地、各部门为消除招标投标领域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做了大量工作。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一批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制度规则更加明晰,市场秩序不断规范,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形成。但应当看到,与国家要求相比,与广大市场主体的期盼相比,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仍存在薄弱环节,主要是政策文件总量偏多,规则庞杂不一,增加了市场主体的合规性成本;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擅自增设证明事项和办理环节、以上级部门集体研究决定或会议纪要作为执法依据、违规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等问题在一些市县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领域,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现象,监管主动性、全面性不足,一些行业领域监管职责不清,对违法违规行为震慑力度不够。各部门要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成果,尽快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长效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现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的根本性好转。

二、建立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为促进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政策规定、规则的统一,及时有效地解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全省各级要尽快建立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充分发挥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联席会议的作用,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协调议事范围,建立省级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各设区市、县(市、区)要明确由招标投标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或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建立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牵头部门要统筹制定相关制度规则,明确并落实监管职责分工,协调处理相关质疑与投诉,协调落实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2021年5月底前,各设区市要将本地牵头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规范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工作。全省招标投标领域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制度规则制定实行计划管理。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制度规则年度制定计划,未列入计划的制度规则,原则上不得出台制度规则出台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相关制定依据、制定说明和文本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司法厅,申请列入全省现行有效的招标投标规定目录。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制度规则制定应当按照《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相关制度规则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不得干预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确保符合上位法规定,维护制度规则统一,制定制度规则应当征求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意见。

四、加大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各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体系的统筹规划,加强对下级招标投标制度环境建设的监督指导,加大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的清理整合力度。除少数调整政府内部行为的文件外,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设区市制定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制度规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按照国家11部委此次通知要求,县(市、区)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此类文件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社会认可度较高的经验做法可及时提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出台新的规定。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对本部门牵头起草的涉及招标投标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制度规则进行全面清理。各设区市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牵头部门组织对本地区涉及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本地区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等制度规则进行全面清理。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相关规定目录及全文应当在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网站专栏公布,并动态更新,方便市场主体查阅。2021年11月底前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牵头部门应当组织完成本部门、本地区招标投标相关规定的清理工作,并将保留的相关规定目录及文本电子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五、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全省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抓住招标公告、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异议投诉等重点环节,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合理确定抽查对象、比例、频次,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可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确实不具备“双随机”条件的,可依据“双随机”理念,暂采用“单随机”工作方式。抽查检查结果及相关处理决定应当通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同步归集至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各级行业监督部门应当加大对结果的应用。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e路阳光”综合监管平台应当为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监督通道,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和治理能力。2021年6月底前各部门、各地区应当完成相关制度建设,11月底前完成首次随机抽查,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网上公示,并推送至省级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信用江苏平台。

六、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指导督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时答复和处理有关主体提出的异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不得拒绝接收市场主体依法提出的招标投标投诉,对于不应当由本部门受理的投诉应当移送有权部门处理。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牵头部门应当协调解决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并可参照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的规定,以清单方式列明投诉处理职责分工,避免重复受理或相互推诿。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和部门职责规定,加快落实工业、农业农村、广播电视、能源等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完善监管措施。积极推行招标投标异议、投诉网上办理,2021年11月底前,全省各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应当按照法定流程、要件形式,实现异议、投诉在线接收、转办功能。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电子监督系统办理投诉、做出答复和做出投诉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网上公示。

七、建立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征集渠道。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应当在网页显著位置开通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征集专栏或信箱。建立省、市、县三级转办机制,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作为问题线索协调处理责任部门,确保有效线索得到及时核查,违规文件得到及时修改废止,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纠正。对于提交的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收到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处理。对于应由本部门处理的,要直接处理;对于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收到部门可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可以针对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不定期发布和更新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负面行为清单”,警示违法行为、明确监管重点、共享监管经验。各级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不断改进管理手段、提升服务水平。

八、落实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长期性、艰巨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将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在实处。各地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对存在问题的地方,建立约谈、发函、通报机制,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分工负责,形成合力。相关责任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将相关工作落实到位。2021年下半年,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级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工作推进缓慢,社会反映比较集中,未按时序进度报送情况的及时进行现场督查。年底,结合全省营商环境评价,对各地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工作开展评价,问题突出的,通过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通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司法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江苏省能源局

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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