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条件属于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必要合格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设备制造(或设备生产、设备加工、设备销售);
(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等满足资格预审公告要求;
(5)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6)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2019年8月-2019年10月(近3个月内)投标人为授权委托人缴纳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已取消书面证明采用网上自助查询方式的,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
(7)投标保证金符合资格预审公告要求;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本工程不接受《2018年度扬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成果》中黄牌、红牌且处于被限制招投标活动期限内的企业和个人投标登记;
(10)投标人没有正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信用
江苏”(www.jscredit.gov.cn)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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