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预审合格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质等级等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5)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6)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7)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
(8)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2017年1月-2017年6月(近6个月内)投标人为授权委托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已取消书面证明采用网上自助查询方式的,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
(9)投标保证金符合资格预审公告要求;
(10)提交检察机关出具的(或在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网查询打印的)截止本工程资格审查时间两个月内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且符合规定要求;
(11)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省内市外企业提供扬州市建管处发放的企业资格资质核验书或信用管理手册;省外企业提供省建设厅发放并经扬州市建管处签章登记的信用管理手册);
(12)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投标人不属于《扬州市2016年度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成果》中黄牌、红牌企业与个人,且处于被限制招投标活动期限内的;
(1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工程设置可选条件作为资格预审合格必要条件: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