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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招管办“三制度”强化国有投资工程项目标后监管


【信息时间:2014/5/13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强化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的标后监管,宿豫区招管办出台了《宿豫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该《管理办法》从合同签订的监管,施工现场的监管、工程质量的监管、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管、履约情况后评价、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实行中标单位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押证制度。中标项目负责人证书原件由代理机构在项目评审确定中标人后1个工作日内,交由招管办法规科封存保管,中标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后,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证明领回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二是实行中标单位进场核对制度。中标单位进场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对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中标项目经理的身份严格核对,对擅自改变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一律不准予进场施工。三是实行项目负责人现场签到考核制度。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出勤率不得低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周在岗时间,凡建设单位无法确认项目负责人出勤情况的,建设单位将按缺勤时间比例扣除其中标履约保证金,若出勤率低于80%,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还将该中标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通过标后监管制度的实施,有效遏止工程招投标中资质挂靠、一证多岗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推进国有投资项目的又快又好实施,促进招投标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杨以民  李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