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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标有效期的概念探讨与应用案例分析


【信息时间:2013/12/5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我们经常会碰到投标有效期这一概念。但是,投标有效期到底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内涵,在招投标活动中究竟起什么样的作用,应当如何应用,很多人并不十分清楚。本文拟结合招投标活动中的几个具体案例,对这几个问题展开初步的探讨。
一、投标有效期的概念
从本质上讲,招标投标的过程就是一个缔约过程,也就是签订合同的过程。投标人的投标属于要约行为,而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的这段时间内,必须受其要约行为的约束,从合同法的角度讲这段时间称为要约有效期,与此相对应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这段时间就称为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以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起点,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为终点的一个时间段。在这段时间内,投标人必须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负责,受其约束,也即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而在投标有效期起点之前(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投标、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甚至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后,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中标通知而不受任何约束或者承担任何责任。
按照当前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无法完成评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则在原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后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有效期的作用
在招投标活动中设立投标有效期,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作用:
一是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投标文件一旦生效,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必须毫无保留地、无条件地受其约束,不得反悔,也不得无故弃标。
二是对招标人的招标行为产生约束,督促招标人尽快定标。若招标人迟迟不作定标决断,一旦过了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完全有可能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而导致投标文件失效,进而使得整个招标投标活动前功尽弃、无果而终。
三是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招投标活动必然涉及投标报价问题,并且遵循的是“一次出价、一次成交”的基本原则,而现实生活中市场价格都是随时波动的,投标人因此而必须承受一定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但这个风险不应该是无限期的,设置投标有效期有利于将投标人所承受的价格风险限定在一段明确的时间之内。与此同时,招标人接收投标文件后,要组织开展开标、评标、定标、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等工作,而完成这些工作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设置投标有效期,给招标人留出足够的评审比选和做出承诺的时间,是完全必要的。
四是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必须按照招标投标的程序和法律法规办事,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和投标人既自我约束又相互制衡,如果不信守承诺,出尔反尔,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关于投标有效期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投标有效期内,第二中标候选人能否拒绝签订合同?
某县一招标工程,2007815开标评标,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第一中标候选人遭到投诉,经查实后其投标被否决。910招标人向第二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要求其前来签订合同。而正好在这一个月内当地钢材每吨上涨300元,该工程需用900多吨钢材,估计仅此一项就增加造价30多万元。第二中标候选人提出调整、增加合同造价的要求,理由是此次中标虽是意外的惊喜,但时间上却延误了一个月,而这个延误完全是由于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处理投诉造成的,在此过程中他们没有任何责任。
该工程设定的投标有效期为45天,从投标截止日起计算,至928投标有效期满。而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弃标或者更改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因此,若第二中标候选人拒绝按原投标报价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案例二】中标通知书已发出、合同尚未签订,投标有效期届满后投标人是否受约束?
某市一招标工程,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在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了中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要求中标人尽快与其签订合同。在合同谈判签订过程中,中标人以种种理由拖延,导致合同迟迟没有签订,一直拖到投标有效期届满。在超出投标有效期十六天之后,中标人突然通知招标人放弃中标。但由于招标人工作失误,没有在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及时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于是就出现了三个问题:
问题1:投标有效期届满以后,招标人能否没收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该可以没收,因为中标通知书是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的,对双方均有法律效力,合同虽未生效但已成立。
问题2:招标人能否向第二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其进行合同谈判?应该可以,法律没有对此予以禁止,但由于已经超出了投标有效期,第二中标候选人可以拒收中标通知书或者拒绝签订合同,并不被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问题3:招标人能否直接决定重新招标?可以,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因为所有投标人的要约承诺期限届满,招标人(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则投标(要约)失效,本次缔约过程终止,可以重启缔约程序。但从招标投标法的角度看,招标投标毕竟不同于一般的缔约过程,这种重新招标的处理方式存在漏洞,容易让招标人钻空子,不利于维护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客观上有可能侵害投标人的利益,使得投标人的投标成本和时间成本化为乌有,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故这种做法不值得推荐。
【案例三】投标有效期满,招标人未发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是否可以宣布此次招标作废,重新招标?
某装饰工程施工招标,开标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对中标结果(第一中标候选人)极为不满,便想方设法寻找第一中标候选人的瑕疵,但招标人三番五次找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存在的所谓问题,简直就是“欲治其罪,何患无辞”,纯属子虚乌有,始终未得到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认可。于是招标人在所谓律师的“指导”下,坚持不发中标通知书,也拒不按照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建议,及时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最终,招标人认为,既然投标有效期届满,所有投标文件均已失效,因此宣布本次招标失败,要求重新招标。
显然,招标人的上述行为是一种不诚信的舞弊行为,不应该得到允许或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上述法律规定只是规定了招标人应当怎么做,而如果招标人不这么做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却属于法律空白。按照这样的逻辑,只要招标人对评标结果不满意,就可以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坚持熬过投标有效期,就可以不费吹灰之力将之前的评标结果推翻,进而谋求重新招标。这属于一种典型的“钻法律空子”的投机行为。
四、完善投标有效期法律规定的建议
1、关于投标有效期延长的规定。
对于案例三所反映的情况,虽然这样的招标人还属于少数,但是既然有了前车之鉴,就应当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对于投标有效期即将届满而尚未定标、签订合同的情况,招标人必须及时、主动(而不是“可以”)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这应当成为招标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明确的法律后果,从而让恶意的招标人没有空子可钻。
而且,一旦这个问题解决了,招标人必须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法律规定才能得到落实,案例二中所反映的问题也可以迎刃而解。
2、关于27号令第28条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这一规定的合理性值得商榷,并且现实中已经出现了这样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案例,招标人出于种种考虑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由于处理异议投诉无法定标。而在投标有效期即将届满前,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通知,但除了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有可能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外(他们最有可能中标),其他投标人一般不会同意延长,因为按照27号令的上述规定,只要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就必须重新招标。这样一来对于排名靠后的投标人而言,在重新招标时说不定会有新的中标机会。所以27号令的这一规定有点欠妥,应当予以调整。
3、完善投标有效期的期限长短规定。
目前,投标有效期主要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有效期规定得长一些,虽对招标人有利,但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占用时间就会变长,资金占用和投标成本加大,投标人所承担的报价风险也会相应增加。投标有效期规定得短一些,虽对投标人有利,但招标人有可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不成合同签订工作,导致必须要频繁延长投标有效期。所以投标有效期的长短必须合理。
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一次实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整个流程走下来至少需要40天的时间。如果再考虑期间各项工作衔接中的时间间隔、可能出现的异议投诉处理等,建议将投标有效期设为90天左右为宜。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也要综合招标项目的复杂程度、投标竞争激烈程度等因素,适当延长或缩短。法律法规也应当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4、明确投标有效期的计算方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般为个明确的天数,那么投标有效期应当如何计算呢?举个例子,某工程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为90天,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1331下午14时,那么投标有效期何时届满?采用不同的算法就有可能出现三种结果:一是按照点到点的时间计算,则到2013530下午14时届满;二是按照日期计算,且31算一天,则到201352924时届满;三是按照日期计算,但31这天不算,则到201353024时届满。到底应该采用何种算法,众说纷纭,应当予以明确。
结语:从以上的论述看,投标有效期问题还真不是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如果结合具体的招投标案例,还有可能涉及巨大的利益纷争和各方博弈,需要我们正确理解把握并合理运用。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李新忠)